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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什么?司法鉴定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2月6日   来源: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Tags: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什么,司法鉴定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http://www.gccsjf.cn/

  唐国忠律师,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唐国忠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什么?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什么


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委托鉴定的要求;


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发生时,可以终止鉴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的委托合同的在实际的法律上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关的内容的规范,在自己的利益维护上有着实际上要求,所以自己要注意具体的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的进行有效的处置,在实际的生活中的就会有着重要的实践作用。






司法鉴定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答案补充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在诉讼当中当事人对相关的证据有任何的异议都是可以通过权威的鉴定程序来进行深入的调查的,但是司法鉴定毕竟是专业的技术性工作而必须经历复杂的程序步骤,一般都是需要当事人直接的申请后由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客观的检查而得出最后的法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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