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252082266
首页
律师简介
建筑动态
工程监理
司法鉴定
工程劳务
建筑公司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建筑施工

建筑动态工程监理司法鉴定工程劳务建筑公司建筑法规工程案例工程欠款建筑常识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筑安全工程纠纷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5252082266
联系人:韩大任
江苏 南京

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21年2月20日   来源: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  Tags: 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注意事项   http://www.gccsjf.cn/

  韩大任律师,南京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韩大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

  在实践中,建筑施工环境保护也不容小视,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扬尘对周边居民有极大的不好的影响,基于此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规。那么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

  2、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

  3、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米,不得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5、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宜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噪音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应超过70dB,夜间不应超过55dB。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2、施工过程宜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对噪音控制要求较高的区域应采取隔声措施。

  3、施工车辆进出现场,不宜鸣笛。

  光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和全封闭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

  2、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光照方向应集中在施工区范围。

  3、在光线作用敏感区域施工时,电焊作业和大型照明灯具应采取防光外泄措施。

  水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要求。

  2、使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水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检测。

  3、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专门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易挥发、易污染的液态材料,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6、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食堂应另设隔油池。

  7、施工现场宜采用移动式厕所,并委托环卫单位定期清理。固定厕所应设化粪池。

  8、隔油池和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并及时清运、消毒。

  施工现场垃圾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应分类存放、按时处理。

  2、应制定建筑垃圾减排计划,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

  3、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单独贮存,并设置醒目标识。

  4、现场清理时,应采用封闭式运输,不得将施工垃圾从窗口、洞口、阳台等处抛撒。

  施工使用的乙炔、氧气、油漆、防腐剂等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应采取隔离措施,污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现场建立环保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考核。

  2、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噪声排放应符合标准。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3、现场污水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4、固体废弃物应申报登记。

  5、现场主要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6、拆除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

  7、水泥等易飞扬的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

  8、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爆破、打桩按规定申请,向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

  10、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11、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部门。

  12、停水、停电、封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建设施工环境保护的内容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活。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注意事项

  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注意事项

  1、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结构,确保配备必要的资源,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将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各级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责,确保目标的实现。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策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对现场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三违;现象进行监督。组织编制项目部级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安全负责人

  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等工作,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进度与质量、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监督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抓好安全生产、搞好文明施工。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工作会议或安全专项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月组织2次以上各专业联合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或纪要等文件。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反馈信息。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本项目安全技术负直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项目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方案,负责向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特殊或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事特殊过程施工的人员组织培训。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4、专职安全员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利用日事清的工作日报功能提交每日的检查记录,可以随时总结和回顾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每周召开安全例会,使用日事清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监督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2520822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