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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5日   来源: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Tags: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   http://www.gccsjf.cn/

 宋律师,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在建筑行业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回复,内容是: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一个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纪要未公开,实际是谈到垫资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是承包人款项给建设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垫付的款项用到了工程建设中去,垫资施工,这应该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且此时的违约金或利息也可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最高法院一个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的17-29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做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情形,23条规定:

  1、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

  4、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5、放弃优先权承诺的,

  6、分包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一个讲话。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其中有这样一个内容:执行个案服从大局,集中体现在服从法律,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的执行长期拖延,迟迟不能结案顾问,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误解或者不愿服从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据此,执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顺序是:

  1、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受让人,并不以其办理、领取房产证为条件;

  2、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3、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4、一般债权。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顺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件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上文就是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相关解答,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

  诉讼程序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是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的管辖问题不一定非常了解。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

  2、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3、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二:经济措施

  1、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2、结算中心

  三、拖欠工程款的社会危害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4、影响社会的稳定。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7.78%。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拖欠工程款纠纷属谁管辖的全部内容。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非常大的,所以身为工程负责人的话尽量不要拖欠工程款。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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