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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4日   来源: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Tags: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www.gccsjf.cn/

 宋律师,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

所谓项目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公司,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1、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业主只与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关系大大简化。监理工程师主要与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许多协调工作量转移到项目总承包单位内部及其与分包单位之间,这就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协调量大为减少。


  2、缩短建设周期。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都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相互搭接,因此对进度目标控制有利。


  3、利于投资控制。通过设计与施工的统筹考虑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性,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费用的角度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项目总承包的价格低。


  项目总承包模式的缺点:


  1、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2、业主择优选择承包方范围小。往往导致合同价格较高。


  3、质量控制难度大。其原因一是质量控制标准制约性受到影响;二是;他人控制;机制薄弱。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是建筑工程方面的常见的纠纷,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的注意事项


  1、施工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引进和选择,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对整个工程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企业应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部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而且,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办理社保缴纳,建立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2、完善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内部承包合同往往只是简单概括地约定了一些通用条款,一遇到实际具体问题,合同条款基本无法适用。鉴于此,建议内部承包合同要明确约定诸如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违约、承包的最终划分、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等问题。


  3、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对工程项目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撑。在实行内部承包的管理过程中,切忌;一脚踹;,施工企业不能撒手不管,而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完善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有序推进。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


  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则合同无效,但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规定,如果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


  5、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内部承包人对外承担的,对本属于施工企业的可向其追偿


  内部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依据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垫付的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6、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企业对外承担后,可向内部承包人追偿


  内部承包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对外,内部承包人系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对内,由于承包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最终的盈亏均由内部承包人来承担,故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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