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判定要以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和法规为准,具体还需根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提醒您,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大小确定,针对不同等级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