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如下:
1.职责:
(1)职责是在计划管理方面;
(2)职责是在质量控制方面;
(3)职责是工程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
(4)职责是工程监理在合同管理方面;
2.工作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