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7.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