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意思是:
1.服务性。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监理合同不可以转让。因为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属于工程转包,法律明文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法律快车提示您,但是因特殊原因,经业主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更换监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