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效益或使用功能的工程。单项工程的施工条件通常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一般可以单独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前,可能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形成使用功能的工程,只有若干个有机联系、互为配套的单位工程全部建成竣工后才能提供生产和使用条件。例如工业车间厂房必须是厂房土建单位工程与工业设备安装单位工程以及室外各单位工程配套等完成,形成一个单项工程交工系统才能提供生产条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按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划分。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等基本分部工程,其相应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由建筑采暖工程与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组成。
4.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对分部工程的再分解,也是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基本元素及形成建筑产品的基本施工过程,例如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砖工程、木门窗制作工程等。分项工程也是计量工程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的基本单元,是工程质量形成的直接过程。分项工程既有其作业活动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性。
不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