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