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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为吴XX虚报注册资本一案辩护,法院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5日   来源: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ccsjf.cn/

   【案情摘要】成立于2006年2月的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130万元,法人代表刘某,总经理吴某某,吴某某是刘某的表弟。按照规定,在市中心城区搞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注册资本要不低于800万元。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格显然不够。如何让公司从蚂蚁变大象,使注册资本达到800万元短时间内,该公司提供了2006年5月12日在上海xx银行xx分理处的3张现金缴款单,合计金额690万元。加上此前的注册资本130万元,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一跃成了可以在市中心城区开发郑州房产 href="http://www.ejo.cc/" target=_blank _fcksavedurl="http://www.ejo.cc/">房地产的公司。拿着那3张合计69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及相关手续,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走进了上海xx会计事务所。该会计事务所便为其增资进行了函证,出具了“出资属实”的会计验资报告。由此,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得到了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批准。按照这个资质,该公司能够开发不超过1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

  

   2009年6月份有人举报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玩的是“空手道”。经查,上海xx银行xx分理处证实,该公司提供的3张现金缴款单上所列账号是空号,现金缴款单上的银行签章及银行经办人印章均系该市xx银行xx分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伪造,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2009年6月,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拘,同年7月被批准逮捕。案发后,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潜逃,现已被警方通缉。

  周素文律师接到该案后,与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听取了吴某某关于该案发生的全过程。之后,周律师又查阅了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会计帐目,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周律师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周律师又与承办该案的公诉人员进行了沟通,并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被检察机关批准。该案移送到法院后,周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庭前准备,先后三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地听取了吴某某的意见,并决定为吴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周律师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既不是申请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的个人,又不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在进行虚报注册资本时吴某某并不知情。因此吴某某在主体上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上又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吴某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庭审中,周律师与出庭的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来法庭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吴某某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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