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 机电公司与大连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60万元。工程完工后,国有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20万元,剩余40万元迟迟不予支付。
为此,我代表机电公司,先后3次向该国有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以律师身份亲自到对方公司与主管人员谈判,要求对方确认欠款数额,最终得到了对方盖章的欠款确认书,从而锁定了欠款数额这一关键证据,避免了以后诉讼时可能进行的漫长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鉴定.
2006年2月,我代表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面对我方提供的充分的证据和对方的欠款确认书,最终对方同意在3个月内分期支付工程款.该案迅速调解结案